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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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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现就组织开展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

  2023年(含)前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

  二、绩效评价材料

  《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

  三、绩效评价程序

  绩效评价按照举办单位自评、推荐单位评价、会议评价和现场抽查等程序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举办单位自评。省新型研发机构主体填报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并附相关印证材料。

  (二)推荐单位评价。推荐单位提出评价意见,确定推荐单位评价结果。

  推荐单位评价******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参评省新型研发机构总数的50%(向上进位,如参评单位3家,50%为1.5家,则可推荐2家)。评价不合格的,推荐单位须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三)会议评价和现场抽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推荐单位评价******的省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会议评价和现场抽查。

  四、结果应用

  对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的,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20%给予财政奖补,同一家单位一个建设周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五、有关要求

  (一)请省新型研发机构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主体责任,确保年度绩效评价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

  (二)请省新型研发机构将绩效评价材料提交推荐单位。

  (三)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8月5日前完成推荐单位评价,并将下列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科技厅。

  1.推荐单位评价结果;

  2.推荐单位评价******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材料(一式五份);

  3.推荐单位评价合格、不合格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报送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南段129号A座1107室。

  六、联系方式

  智能化应用科技处  0351-4084594

  附件:省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doc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