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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

  一、优化环境方面

  1.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2.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园区)要优化办事流程,******实行投资审批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办理,加快实现网上办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分析、项目代办、要素保障、投融资等全链条服务。设立、公布投资、咨询和投诉受理专线电话,实行专人值守、首接负责制,对投资者的咨询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答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接访、答复质量,努力打造审批***少、流程***优、体制***顺、机制***活、效率******、服务******的投资环境。

  3.成立省、市、县三级服务企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部门,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金融、中小企业等主要经济管理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分级负责,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

  4.2017年底前,初步建成省、市两级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2019年底前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建成覆盖全省的省级统筹、部门协同、整体联动、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实现政务服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5.省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省重大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6.提供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晋商晋才回乡投资的重大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消防、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市级投资促进机构实行全程无偿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7.省投资促进机构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项目电子督办系统,与省人民政府“13710”电子督办系统互联互通,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限时办结、超时预警、办结销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程跟踪和监督。

  8.鼓励企业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综改示范区)设立总部,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9.建立综改示范区与省发展改革、经信、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直通车”制度,允许综改示范区在项目申报、人才认定、证照办理等方面实行直接申报。

  10.公安机关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开通口岸签证服务,开通“送证到县”服务,开通出入境移动终端服务,推广免费自助照相服务,为在晋外籍高层次引进人才及家属签发5年有效签证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同等办证权利。

  二、简政放权方面

  11.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不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取消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取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12.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按照规划环评的意见进行简化,相关项目环评应简化的内容,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实现。

  13.除国家规定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余下放至市级环保部门。

  14.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调整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下放审批权限,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15.对已下放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按照“同级审批”原则,依法将用地预审等相关前置审批事项下放。

  16.省质监部门不再受理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的检定申请。

  17.省质监部门或其规定的市质监部门不再受理《计量检定员证》办证、补证、延期以及变更等事宜。

  三、土地方面

  18.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的70%执行。

  19.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情况,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1.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民营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下,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22.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优先安排民营企业使用。

  23.鼓励晋商晋才回乡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在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解决。对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省重大晋商晋才回乡项目,由当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晋商晋才回乡重大项目进入开发区(园区),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对晋商晋才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24.对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标准。

  25.鼓励创业创新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2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物流业用地空间布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其中属于工业用地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积极推进采取长期租赁、先出租后出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四、财税金融方面

  27.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3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研发活动,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3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2.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3.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5.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36.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7.支持引导各级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及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晋商晋才回乡创业创新项目。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晋商晋才回乡创业创新项目数据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租赁融资、项目融资、并购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优先满足晋商晋才企业回乡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资金需求。支持省外晋商晋才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38.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为15万元;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为20万元;高校毕业生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9.建立总部经济发展的综合政策扶持体系,统筹财税、科技、人才等各类政策,对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一企一策”激励,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创新、自主品牌创建、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为引进总部经济提供政策支持。对跨省设立营业机构的我省企业集团总部和新引进的省外境外企业集团总部,如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晋商回乡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的,按照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给予支持。

  40.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4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42.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60%给予补偿。对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43.支持物流企业按照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规定申请实行汇总纳税,解决纳税人总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抵扣和申报问题。

  44.对列入我省重点鼓励投资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的项目,用水、用气价格按批量折扣的原则适当下浮,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用水价格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10%,用气价格下浮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5%。

  45.结合财力,逐步加大标准化经费的支持力度,加强标准化工作示范、创建、推广工作,设立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奖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46.社会资本参与的省高速公路网及普通收费公路PPP项目,仅通过“使用者付费”经测算难以达到合理投资回报的,按照有关PPP政策由省、市、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7.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逐步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向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48.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民营中小银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发展。

  49.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50.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融资租赁租用设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租赁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51.综改示范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技术入股、股权奖励、期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52.引导和鼓励省内资本与国内外******创业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创业联盟或成立创新创业基金。

  五、科技人才方面

  53.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中央财政给予的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和其他优惠政策。

  54.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相关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备案。支持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市场挂牌、公开拍卖等转让转化方式实现收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转化所得净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课题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有效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积极性。出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才从自己的科研成果中获取合法收益的办法。

  55.对我省急需的一流人才,实行专用编制、人编捆绑、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编制周转池制度。

  56.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政策,大力引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急需的杰出领军人才。继续实施“百人计划”等现行人才政策,形成较为完备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体系,不断加大引进人才的投入,对符合引进人才规定条件的返乡人才,享受我省的引进人才补助政策。对个人获得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7.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投资保障、收益让渡等方式,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等在我省开展创投业务。

  58.鼓励我省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由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融资成功的,奖励10万元。

  59.积极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支持******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500强企业在我省设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化基地,鼓励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销售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推动国外高端创新资源与我省创新需求紧密对接。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探索建设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60.入选我省“百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人民币200万元的资助和其他优惠政策。

  61.入选我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个团队人民币300至500万元的资助及其他优惠政策。

  62.对入选“山西省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创业类人才,省财政每年支持人民币20万元,支持周期为3年。

  63.从我省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自动纳入我省“百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享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其他待遇。

  64.引进人才选聘为杰出三晋学者的,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40万元;在我省安家的,省专项资金给予每人200万元安家补助;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500万元。选聘为三晋学者的,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20万元,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理工农医类学科20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100万元。选聘为青年三晋学者的,省财政发给每人每年津贴10万元,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理工农医类学科5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20万元。

  65.引进人才入选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并创办技术成果产业化企业的,省财政******给予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从事技术研发的,给予5万元科研资助。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站资助;对进站博士后省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

  66.对长期在我省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公安部门办理对应时限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提供申请******居留资格的便利。

  67.利用我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68.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建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合作开展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和攻关,联合申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69.积极推行海外孵化器建设试点。以汇集全球创新资源,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企业家为目标,在国际创新资源高度密集的国家,试点建设一批海外孵化器。探索海外孵化器与我省孵化器结对子方式,实现境内外孵化器联动发展,建立孵化育成链条。

  70.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试行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

  六、要素成本方面

  71.取消或停征《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规定的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其中,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72.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3个部门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质监部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

  73.暂停3个部门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部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海关部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74.暂停4个部门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资源部门: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质监部门: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检验检疫部门: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75.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76.根据山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相应调整终端目录销售电价,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3分,大工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降低2.7分。

  77.省内天然气门站价格降0.02元/立方米;降低省内城市燃气企业配气价格,非居民购销价差不得超过0.80元/立方米;工业用气在降低后非居民购销价差基础上继续下浮,下浮幅度不低于5%。

  78.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平均降低60%。降低后的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单笔排污权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手续费率为2%,单笔排污权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手续费率为1%,单笔交易手续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排污权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缴纳一半。

  79.取消我省设立的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收费;调整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管理模式,今后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其他检验项目收费标准降低20%,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减低40%。

  80.暂停征收太原、大同缺建绿地补偿金和临时占用绿地费2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81.降低省内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经营机构的备用金额度,由7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万元人民币。

  82.对******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投资补助、土地使用、人才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中小微企业方面

  83.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84.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85.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免收新药注册费(对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小微企业),免收首次注册费(对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小微企业),免收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免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86.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文化行政部门对小微文化企业及小微文化企业份额达到30%的联合体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

  87.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小型微型工业企业,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8.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中小微企业建立的技术研发中心,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89.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1)业务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2)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单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3)增量业务奖励: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4)资本投入:对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相应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5)代偿补偿: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6)创新奖励: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7)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资本投入方式除外)。

  90.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1)无偿资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采取后补助的形式,按照不超过其项目投资总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2)业务奖励: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91.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1)每年选拔不低于100名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到国内外高等学院进行系统进修培训,每人每年培训经费不超过1万元。(2)每年对不低于1000名有潜力中小微企业投资者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经营能力提升培训,每人每年培训经费不超过1800元。(3)每年对不低于10000名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能力培训,每人每年培训经费不超过1200元。

  92.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特别是小企业基地建设。(1)改善创业环境。重点支持创业基地新建和改扩建生产厂房和服务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改扩建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不超过200万元。(2)提升创业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创业基地对入驻企业的房租减免优惠、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活动和运营管理。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3)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基地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制造业和物流业为主的创业基地厂房、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基地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4)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基地其入驻企业必须达到一定户数。制造业为主的创业基地入驻中小微企业达10户以上;服务业为主的物流型和城市楼宇型创业基地入驻中小微企业达25户以上(包括个体工商户)。

  93.实施品牌奖励,对国家工商总局依法新认定的******************和省工商局依法新认定的山西省******商标予以奖励。(1)每年对首次认定的******************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每年对首次认定的山西省******商标的中小微企业一次奖励5万元。

  94.支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发展。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内培育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用基础设施完备、上下游产业布局合理的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对产业集群效果明显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95.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

  八、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

  96.省财政设立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强化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支持,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装备制造业研发、制造、应用等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省级科技创新基金等财政资金,支持装备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重点领域重大装备的首台套应用等。

  97.针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自主创业、自主创新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特别融资账户和其发起设立的投资(引导)基金、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和相关增值服务。

  98.对通过技术改造资金、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99.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涨价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完成情况相挂钩。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检验测试和推广应用等。

  100.对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的50%给予省级营销补助。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省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给予营销补助,补助标准为:2015年,甲醇客车10000元/辆,甲醇重卡10000元/辆,甲醇轿车5000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2000元/辆,燃气重卡10000元/辆,燃气轻(微)卡2000元/辆;2016-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

  101.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02.各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103.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104.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05.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市、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106.围绕新型金属材料、新型化工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前沿新材料四个方向加快推进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允许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新材料企业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新材料类企业与煤电联营的发电企业开展股权合作,相互参股20%以上的,支持双方开展长协交易试点。

  10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08.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109.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10.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从低征收。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11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可按规定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2.对投资建设电动汽车基础设施,要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电力部门要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113.对投资建设增量配电业务,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公开接入流程和信息、承诺办理期限,对纳入试点的企业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的并网服务。

  114.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符合国家专项申报条件的,优先申报;符合我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115.鼓励支持具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企业取得“民参军”资质认证。加强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用先进技术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应用,推动军用技术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和产业化。

  116.对军民融合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军民融合重大项目落地、军工高技术成果转化、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发展、军民融合产业园(基地)、鼓励“民参军”等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设立山西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与中央军工集团共建山西军民融合双创孵化基地,省人民政府在场所、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九、能源产业方面

  117.符合政策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18.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19.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20.对煤炭生产企业在采煤过程中,为保护矿井安全和生产安全,对瓦斯矿井抽采利用的煤层气,免征其资源税。

  12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12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3.对晋商晋才回乡投资生态环保重大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对晋商晋才回乡创业研发的环保先进应用技术在省内优先示范试点,推荐申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目录。对符合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的,优先安排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资金。

  十、传统优势产业方面

  124.重点实施八大技术改造专项工程,通过重大项目带动,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省财政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一定规模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分层级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产品上的嵌入式应用,提高工业产品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发展系统集成方案、网络协同制造、工业云服务等新模式;支持开展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宣传、培训、认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支持重点企业采用流程制造、离散制造、柔性生产、小批量定制等智能制造技术或制造模式进行改造。支持优势企业紧扣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控制、供应链优化,开展智能装备、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企业、智能互联企业试点示范。